发布时间: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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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
2019年10月7日陈莲花准备了十万元打算购买一辆家庭代步用车,同年10年19日其亲戚知晓此事之后,向陈莲花介绍了汽车销售员刘解购买,陈莲花此时碍于亲戚介绍不好推辞,便决定在刘解工作的云南蜂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0月20日,陈莲花与昆明港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定车协议》及《汽车销售合同》。10月23日,刘解将陈莲花和她老公带到昆明港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73120元的购车款提得一辆价值为104800元的“吉利博越”汽车。对于剩余款项29680元刘解表示三年后再支付,没有利息。随后两天,刘解还让陈莲花在《购车服务合同》上也签署下自己的名字。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买车“套路贷”情形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陈莲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102民初14469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我方代理):陈莲花
第三人:云南蜂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第三人:云南博贵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刘解
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西蜂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昆明港鑫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7日陈莲花准备了十万元打算购买一辆家庭代步用车,同年10年19日其亲戚知晓此事之后,向陈莲花介绍了汽车销售员刘解购买,陈莲花此时碍于亲戚介绍不好推辞,便决定在刘解工作的云南蜂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0月20日,陈莲花与昆明港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定车协议》及《汽车销售合同》。10月23日,刘解将陈莲花和她老公带到昆明港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73120元的购车款提得一辆价值为104800元的“吉利博越”汽车。对于剩余款项29680元刘解表示三年后再支付,没有利息。随后两天,刘解还让陈莲花在《购车服务合同》上也签署下自己的名字。
2019年11月8日,刘解再次找到陈莲花并向其告知她所有购买的车辆被以94800元抵押了,帮忙偿还融资贷款的云南蜂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超已经跑了,需要陈莲花自己偿还该笔包含利息在内共计110948.76元的抵押贷款。该笔租赁款项并未进入到陈莲花本人的账户中过。但陈莲花也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四期共计12327.64元的租金。
之后,陈莲花才得知在购买车辆过程中,刘解让其签订的《平安租赁面签确认函》,生成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资金收据》、《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等网签合同及附件,所有合同及附件均为格式合同,盖有“陈莲花印”,并无陈莲花本人签字。其中《售后回租赁合同》载明,出租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陈莲花提供的融资租赁款项为94800元,乙方(陈莲花)指定收款转户为“广西蜂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其与陈莲花《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广西蜂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陈莲花未支付剩余租金为由,将陈莲花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1.涉嫌“套路贷”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涉案融租租赁合同的性质。2.陈莲花是否应当依签订的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支付剩余租金、租金利息等责任。
【案情结果】
2021年10月2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02民初144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莲花向原告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 17352.36 元,并支付该款项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陈莲花向原告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留购款 100 元;
三、原告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莲花名下车牌号为云A-P930B的吉利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 案件受理费 2750 元,由原告东莞市蜂鸟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负担 2358 元,被告陈莲花负担 392 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律师后语】
本案中,原告的套路就是骗取被告人签订《平安租赁面签确认函》,从而生成包含《售后回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在内的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提醒:对于要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留痕,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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