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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月律师团队案例-离婚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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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通过手机QQ相识,彼时李某19岁,涉世未深的她与张某于2011年办理婚宴,于2021年育有一子张某甲(现年12岁),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22年育有一女张某乙(现年1岁半),双方均系初婚。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通过手机QQ相识,彼时李某19岁,涉世未深的她与张某于2011年办理婚宴,于2021年育有一子张某甲(现年12岁),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22年育有一女张某乙(现年1岁半),双方均系初婚。

  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有严重的家暴习性和严重酗酒的恶习,经常殴打原告和孩子,手段极其残忍,致使原告李某身体多处出现伤痕,孩子被殴打流血,原告多次报警处理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告不堪继续忍受这人间地狱般的生活,于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张某提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向调解委员会自愿作出《离婚案件风险申报承诺书》承诺其性格偏激,经常酗酒、家暴、虐待家庭成员,危害到原告、孩子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还存在不照顾家庭、偷懒的客观情形。同时作出《感情修复计划书》,承诺今后不再喝酒、不再辱骂、殴打原告及孩子和家人,好好照顾家庭、不偷懒,以上承诺内容如若有一条未做到,其自愿同意离婚。

  考虑到被告有严重的家暴习性和严重酗酒的恶习,原告于调解和好的次日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被告依旧不知悔改,没过几天就违背《感情修复计划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对原告及家人变本加厉的辱骂。无奈,原告于2023年4月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此种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被告违反《感情修复计划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告在距离第一次起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作为施暴方是否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是否可以予以少分?

  4、离婚时,施暴方对受害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三、争议焦点分析:

  1、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且被告张某在《感情修复计划书》中已作出承诺“如若做不到以上任何一条,其自愿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距离第一次起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再次提起第二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原则上不适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一条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决由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乙(年1岁半),未满两周岁,应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张某甲(现年12岁)长期生活在家暴的家庭氛围里,对张某已心生恐惧,若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施暴方不适宜再抚养孩子。

  3、可以对过错方即施暴者,按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来予以少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原告数十年以来勤勤恳恳照顾家庭与孩子,被告却酗酒、家暴、不履行家庭义务,属重大过错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少分。

  4、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离婚案件风险申报承诺书》、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伤痕照片、被告酗酒视频、报警记录可证明原告为整个家庭无限付出时,却遭受被告长期家暴、虐待,身体与精神都饱受摧残,致使原告的整个婚姻都像是笼罩着一层挥之不去的乌云,被告应依法对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离我们有多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了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是对长期以来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不仅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实务的发展,更能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增强普遍使用性及对被害人最大程度的救济性。

  本案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派出所《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推送到原、被告当地政法委、司法所、妇联,各方高度重视,层层下达命令,街道办也介入双方进行调解。该制度匹配的多方联动机制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果真正落地,不再流于“一纸空文”。对于弱小无助的原告来说,这就像人间地狱里透进来的一束光,同时也阻止了家暴民案向刑案的转变,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新法速递】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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