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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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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
男女双方于2018年通过QQ聊天认识,女方当时14岁,在昆明上初一,南方17岁(实际年龄16岁),在寻甸上初一,认识不久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女方怀孕,双方辍学,于2019年6月18日举办了婚礼,两个小孩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跟女方父母住在一起。2019年8月11日,孩子出生。孩子是剖腹产,医疗费都是女方父母垫付。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21年4月份分手,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引用案例】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云0129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2021.06.24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8年通过QQ聊天认识,女方当时14岁,在昆明上初一,南方17岁(实际年龄16岁),在寻甸上初一,认识不久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女方怀孕,双方辍学,于2019年6月18日举办了婚礼,两个小孩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跟女方父母住在一起。2019年8月11日,孩子出生。孩子是剖腹产,医疗费都是女方父母垫付。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21年4月份分手,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在一起生活,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孩子马寒芳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父母都有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本案中,马寒芳未满两周岁,且其母亲陈会珍也无上述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出生后也一直随原告陈会珍生活,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理,故孩子马寒芳由原告陈会珍抚养更为适宜,由被告马怀雨支付抚养费,故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马怀雨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对于原告陈会珍要求被告马怀雨协助办理马寒芳的户口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孩子马寒芳的户口落户于被告马怀雨户籍地,现由原告陈会珍监护抚养,随着孩子的成长需入学接受教育,从有利于原告陈会珍照管孩子,需要办理户籍转移手续,被告马怀雨作为孩子的父亲,有协助的义务,故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孩子马寒芳由原告陈会珍抚养,由被告马怀雨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
二、由被告马怀雨协助原告陈会珍办理孩子马寒芳的户籍转移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陈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会珍负担。
三、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当事人为非法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母亲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能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会珍2004年8月15日出生,已满17周岁。
3、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已满14周岁,是否构成强奸?
4、双方父母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父母应当依法保证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四、典型意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不在少数,有些当事人是争相抚养非婚生子女、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有些则是互相推脱、不愿意承担抚养的责任。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虽然纠纷已经化解,但是我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上述案例中正值青春期的马怀雨和陈会珍在成长过程中未能及时得到家长的正确引导和沟通,在本该读书学习的年纪选择辍学同居生活。现如今,导致两个孩子,过早的承担起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也让自己的孩子成为单亲孩子。所以说,家庭是孩子生活的主要场所,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定要多关心孩子,关注他们的生活,适当介入,从生理上和价值观上做积极的引导,对于孩子而言,最好的教育不是“富养”也不是“穷养”,而是“用爱养”,作为父母,从选择婚姻的那一刻开始,就应该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用心经营婚姻,且行且珍惜,让每个孩子在健康、温暖、有爱的环境长大。
五、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该意见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民法典》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的规定进行判决。
(一)、抚养权归属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已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西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抚养费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水平收入,参考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他财产这地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后,笔者认为,在婚姻中,孩子始终是最无辜也最需要被保护的那个,无关是否为婚生子女,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都应当尽可能为其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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