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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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
2020年7月29日,原告李云、李生(系父女关系)就被告桥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昆明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桥云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桥云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了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付款期限。调解后,被告桥云公司未按期付款,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部分房屋及车辆,但部分财产尚未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原告李云、李生(系父女关系)就被告桥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昆明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桥云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桥云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了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付款期限。调解后,被告桥云公司未按期付款,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部分房屋及车辆,但部分财产尚未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2021年3月11日,被告桥云公司与案外人迪圣公司、被告付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被告云桥公司与案外人迪圣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尚欠案外人迪圣公司借款1000万元整,桥云公司、迪圣公司、付强约定,桥云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澄江市山水小区房屋一套以280万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付强,被告桥云公司将因房屋转让对付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迪圣公司用与抵充部分欠款债务。
另外,迪圣公司因与付强存在买卖关系,尚欠付强买卖款400万元,现因债权受让后,280万元债权用于冲抵对被告付强的债务。
2021年4月13日,被告桥云公司与付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付强,并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23年1月4日,原告以被告桥云公司与被告付强存在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法院认定:
原告诉请的撤销桥云公司与付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桥云公司名下。虽然付强未向桥云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桥云公司将对付强享有的28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迪圣公司,且与迪圣公司约定了付款时间,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若原告认为被告怠于行使债权,损害了原告权益,原告可向桥云公司或案外人主张权益,现被告付强是否向桥云公司支付房款不影响债权的实现,,被告之间房屋过户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法院确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借款的时间为2021年7月5日,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无偿转让财产,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对于撤销权纠纷的举证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就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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