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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守涛律师团队经典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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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2021年08月06日16时30分许,舒朝兵驾驶云A3G8F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人数:7人),载乘李兴云、唐金焕、唐龙翠、潘粉花、童琼梅、李清妹、江巧群、王丽怀八人,由昆明市晋宁区前往嵩明县,8月6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舒朝兵等人在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的田地内从事人工采收蔬菜工作,8月7日4时许,舒朝兵等人采收工作结束后,于05时30分许,由舒朝兵驾驶云A3G8F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上述八人,由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返回晋宁区晋城镇,06时19分许,舒朝兵驾车沿银昆高速公路上行线北向南方向中间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K2062+600M处时,遇刘世昌驾驶冀D1K79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经检验尾灯机件及后下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06日16时30分许,舒朝兵驾驶云A3G8F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人数:7人),载乘李兴云、唐金焕、唐龙翠、潘粉花、童琼梅、李清妹、江巧群、王丽怀八人,由昆明市晋宁区前往嵩明县,8月6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舒朝兵等人在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的田地内从事人工采收蔬菜工作,8月7日4时许,舒朝兵等人采收工作结束后,于05时30分许,由舒朝兵驾驶云A3G8F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上述八人,由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返回晋宁区晋城镇,06时19分许,舒朝兵驾车沿银昆高速公路上行线北向南方向中间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K2062+600M处时,遇刘世昌驾驶冀D1K79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经检验尾灯机件及后下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后部反光标识整体被货物蓬布遮挡的冀E2S31号“江淮扬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载28120千克百货,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0000千克),在其前方沿银昆高速公路最右侧车行道以约73公里的时速同向行使,由于舒朝兵在驾车前从事劳动,体力消耗过大,以致在行车过程中困倦嗜睡,其所驾车头右前头部在与刘世昌所驾车牵引的半挂车左后尾部相撞后,云A3G8F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卡于车辆货板之下,刘世昌发现事故后,随即驾车减速靠右,所驾车行使约两百米后停于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事故致李兴云、唐金焕、潘粉花3人现场死亡唐龙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童琼梅受重伤二级,李清妹受轻伤一级,江巧群受轻伤二级,王丽怀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舒朝兵持实习期内驾驶证,在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下,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过度疲劳驾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世昌,驾驶半挂牵引车牵引经检验机件及后下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挂车,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及肇事车辆概况:A3G8F1 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舒朝兵。冀 D1K79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齐利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冀 E2S31 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红旗车队,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投保货物运输第三者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刘世昌自认其为冀 D1K795 号、冀 E2S31 号车的实际所有人,车辆分别挂靠于被告齐利公司和被告红旗车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李兴云、唐金焕家属、童琼梅、李清妹委托我所范守涛律师团队。范守涛律师团队鼎力合作,第一时间配合协商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为死者家属解决首要难题。后续积极与交警沟通调取本案证据,寻找多个赔偿主体确保死者家属及伤者能够及时拿到赔偿。

  法院裁判:

  李兴云、唐金焕案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顺义、原告李顺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98348.15 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被告刘世昌垫付款人民币 5000 元;

  三、被告舒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顺义、原告李顺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83812.35 元;

  童琼梅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琼梅各项经济损失 327836.73 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琼梅各项经济损失 34603.87 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琼梅各项经济损失 117264.54元。

  李清妹案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清妹各项经济损失 229905.88 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清妹各项经济损失 21205.56 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清妹各项经济损失 81611.24元;

  本案为涉及四人死亡、两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六个家庭支离破碎,给事故当事人及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尤其对于李兴云和唐金焕的两个孩子(一个未成年)而言,一夜之间失去双亲,无异于晴天霹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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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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